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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失效] |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企[2000]256号 发布日期:2000-8-20 执行日期:2000-8-20 失效日期:2003-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项目受理的分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受理审核;地方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属地方企业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受理审核;地市以下所属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核。 二、财政部受理审核的评估项目 (一)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在境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H股等)以及相关的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三)中央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中央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 (五)中央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六)中央企业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七)其他需由财政部受理审核的项目。 三、省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评估项目 (一)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 (二)地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地方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 (四)地方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五)地方企业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六)其他需由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的项目。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A种股票等经济行为,涉及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及地方企业间共同持股的,其资产评估项目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申报、受理;上市公司间吸收或新设合并的资产评估项目,按吸收方或新设后的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申报,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核。 五、实行立项备案制度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由审批制度改为立项备案制度。 凡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须按规定程序及要求,按受理范围报财政部门备案。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立项备案材料,如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即为同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人。 六、申报、审核管理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查后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一般情况 1.由财政部负责的资产评估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中央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备案、审核; 地方企业涉及发行B股、H股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备案、审核。 2.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核,或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二)特殊情况 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办理: 1.多家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由各出资人委托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 2.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及合规性审核申请,由各出资人委托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其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 七、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一)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申请文件(含立项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中央主管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同意转报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文件; (四)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方案等其他材料。 八、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需报送的材料 (一)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申请文件(含审核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中央主管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合规性审核的文件;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四)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出具与境内上市公司相关的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批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专题向财政部报告。 十、本通知仅适用于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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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2-20 10:56: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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