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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
长治市规划勘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1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城市规划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七条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九条 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等。 (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第十一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近期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第十三条 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 第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及有关图纸。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公示内容:本年度的实施情况和下年度规划主要内容的文字、图件。 第十六 条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应当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15天,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15天,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10天。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在专家评审前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60天,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3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15天。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网站等。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二)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批前公示应当公布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批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七条 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 公示前,应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公示方式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批后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的立面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条 批后公示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后止。 第三十一条 批后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并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认可,竣工资料报送等内容、程序和时限。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
时间:2010-02-19 10:31:0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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