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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2007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上午对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准予特许执业的,应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考试。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恢复特许执业应“具有法律知识”的条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宜,同时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仅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要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时也不应被监听。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对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作了处罚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律师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但确有正当理由的,不应受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时间:2010-02-09 17:24: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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