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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租人民防空地下设施,土地管理部门应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
1998年12月30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湘行请字5号《关于人民防空地下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是否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适应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部门依据平战结合原则,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似不应该收取土地出让金。 |
时间:2010-01-31 10:17: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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