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行政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广西高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请示》的答复 |
(1992)法行字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行请字第1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答复土地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梧州市和苍梧县人民政府分别下达授权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不服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越职权为由予以撤销。 |
时间:2010-01-31 09:12:3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