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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越权批设的金融机构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
(1996年2月9日)银复[1996]6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5]20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我行正按照银传[1994]27号文精神进行清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清理前有效,在清理后无效。清理后予以撤销的,不得再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新的金融业务;清理后予以保留的,换发许可证。 二、有关营业执照的颁发及管理问题,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三、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超出范围办理业务的,由金融监管部门酌情查处,但不能以其行为违规为由而一概否决有关合约的有效性。 |
时间:2010-01-31 09:01: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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