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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发布日期】: 1991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9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主    题】: 综合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卫生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时间:2010-01-31 08:07: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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