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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
1990年12月2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请示报告 行审文字(90)第4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我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二者规定的起诉期限不同,应如何确定。 1990年12月21日 |
时间:2010-01-31 07:49: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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