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法律援助类 |
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 |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 长治市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的通知 长法援[2010]2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及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现将该《规则》中“案卷归档”部分印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章) 长治市律师协会(章)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附:《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案卷归档”部分 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包括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仅立申请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受案登记簿的受案序号为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编号。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卷与承办卷宗编号为同一编号,两卷可以合并装订,也可以分别装订。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审批卷立卷材料及顺序: (一)卷宗目录;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证据的复印件等); (五)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询问调查笔录; (七)法律援助审批表; (八)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的复印件; (九)送达回执。 申请人因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复查申请书; (二)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复印件; (三)送达回执。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申请审批材料立卷: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 (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三)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送达回执。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卷立卷材料及顺序。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及顺序为: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被告人上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自诉状; (四)法院传票、开庭通知书; (五)会见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阅卷笔录和卷宗材料复印件; (七)辩护词或代理词; (八)庭审笔录; (九)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及顺序: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 (四)法院传票或开庭通知书; (五)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六)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有关当事人、证人的谈话笔录; (七)代理词; (八)庭审笔录; (九)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或有关机关的处理决定; (十)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及顺序: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法律服务机构批办单;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与有关当事人、证人的谈话笔录; (六)调解笔录; (七)调解协议; (八)代书文书、法律意见书、论证书、公证书、司法鉴定书、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笔录、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或建议及其它非诉讼案件材料; (九)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设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卷宗的装订、整理与归档。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应退回承办人,补充齐全卷宗材料后方可归档。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承办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卷宗归档后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制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单,案件承办人应签字领取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单应当归档入卷。 本通知摘录内容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10-01-30 17:10:4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