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经[1998]14号 发布日期:1998-1-12 执行日期:1998-1-1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
时间:2010-01-30 15:57:28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