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晋财会[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离制度。各考点不得强制考前培训,考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在考试前是否参加培训。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包括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和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考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

  (二)组织开发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网络系统;

  (三)制定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

  (四)组织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试卷命题,生成并定期更新考试题库;

  (五)组织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试卷阅卷;

  (六)统一印刷全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制定统一编号规则;

  (七)确定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设立的基本条件;

  (八)确定省直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设立和取消;

  (九)组织省直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工作;

  (十)全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

  (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设立和取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的编号、打印、颁发和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程序为:考前申报、考试批准、考试组织、成绩回收、证书领取、证书打印和证书发放。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周一提交下周考试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考试申请包括本次考试地点、时间安排、参考人员的个人信息、监考人员名单等考试信息。各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考试信息不完善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接到考前申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其考试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书。对不同意其考试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接到省财政厅允许考试的答复后,必须在考试前2天,将考生名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若考点有测试需要,应提前3天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系安排测试时间。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具体负责考前试卷导题和考试结束后答卷回收工作,维持考场纪律,并对考试情况进行记录。考点工作人员应按照《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做好考试现场机器、设备的调试与维护工作,协助维持考场纪律。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将回收的答卷通过考试系统报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考试结果,并下发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并在《会计之星》网站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凭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成绩合格名单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领取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证书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工作。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考试合格者直接核发或通过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向考试合格者核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并加盖发放单位公章。

 

第四章  考点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机房应当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保护措施。

  (二)省、市考点每间机房用于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的计算机不得少于55台;县考点每间机房用于电算化考试的计算机不得少于25台。

  (三)考场服务器硬件环境:CPU在PIV2.0以上,内存在1G以上,剩余硬盘空间在30G以上,广域网出口带宽在512K以上,局域网网络带宽在10M以上,有不间断电源(UPS)。考场服务器软件环境:操作系统为Windows 2000 Server以上中文Server版,操作系统补丁要求Windows 2000 SP2以上或Windows 2003 SP1,数据系统为SP1 Server 2000,数据补丁系统要求SP4以上,通信协议为TCP/IP,完全安装IIS5.0互联网信息服务组件。

  考生考试机硬件环境:CPU在PIII800以上,内存在256M以上,剩余硬盘空间10G以上,局域网网络带宽在10M以上。考生考试机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操作系统补丁要求SP2以上,客户端必须有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四)中心服务器配置硬件环境:CPU在PIV2.0以上,内存在1G以上,剩余硬盘空间80G以上,广域网出口带宽在512K以上,有固定的Internet IP地址,配套传真机、打印机、刻录机、稳压电器、不间断电源(UPS)。软件环境:操作系统为中文Windows 2000 Server及以上Server版,操作系统补丁要求Windows 2000 SP4或Windows 2003 SP1,数据库系统为Sq1 Server 2000,数据库补丁要求SP4以上,完全安装IIS5.0互联网信息服务组件和NET Framework组件。

  (五)能够使用并定期下载更新考试软件。

  (六)考场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和专制管理人员,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能够配合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场纪律监管,严格履行试题试卷保密义务。

  (七)考试收费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考试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上缴考试管理费。

  (八)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合理服务。

  第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必须在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进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并确定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数量按以下原则控制:省直考点不超过2个,太原市直考点不超过4个,其他市市直考点不超过2个,每市县级考点1个。

  第十八条  选择确定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工作程序为:申请、评估、确认和公布。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或所属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

  设立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申请应当包括:考点满足设立条件的情况介绍,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遵守执行考点各项责任义务的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点评估分为初次评估和年度评估。

  初次评估指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初次提交设立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申请所做的评估。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书面申请的15日内,组织安排初次评估工作。

  年度评估指在每个年度终了对已经确认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是否继续符合条件所做的评估。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前30日内,完成所属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的年度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初次评估的1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设立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

  第二十二条  省、市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网络、咨询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合格的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信息,并在考点公布考生投诉电话。

  第二十三条  为了方便全日制在校师生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学校可以统一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专场考试申请。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员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级别会计电算化知识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第二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必须加盖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持有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不再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科目考试。

  第二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可不经过初级考试直接通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考试取得。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合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持证人员分类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出现违反《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规定的,存在乱收费现象或者不能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考试管理费的,将被取消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监考及考点工作人员出现违反《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规定的,将被取消监考及巡视资格,不得继续参加有关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反《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务规则》的,将被取消考试成绩,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已设立会计电算化知识考试考点经财政部门评估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考试设点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时间:2010-01-26 11:24:54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