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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户、流动户分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1988]27号

  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市流动人员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分散在我市城镇、乡村的个体户、承包户,从工经商人员以及就学、就医等闲散人员,已经猛增到五万多人,这些人员,活动范围广、地点不固定,思想工作难见面,落实措施上不了站,奖惩政策兑不了现,给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加强对个体户、流动户分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干部

  市、县(区)、乡(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商、公安、城建、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县(区)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商局,由工商局选派或招聘、雇用一至二名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此项工作的同志,专管这项工作,招聘、雇用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工资报酬,根据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个体户管理费收支的执行规定第三条,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中关于“为个体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贴,奖励”等条款精神,应从个体劳动者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或者从征收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罚款中解决。乡(镇)一级流动人员少,工作量小,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可由一名有能力,有魄力,精悍勇为的干部兼管,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员,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统一领导,实行归口管理

  1、凡属个体户、专业户、外出户等流动人员,均由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2、分别情况,实行归口管理。凡单位职工亲属来城镇或厂矿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未从事个体工商业者,由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非职工亲属来城镇就学、就医,以及城镇居民由街道主管;凡来城镇从事工商业的流动人员,一律由工商局主管;凡来城镇包工的建筑队,由城建局主管;凡开除户、口袋户等黑户人员由公安局主管;凡留职停薪的人员或长期脱离单位的人员,仍由原单位主管;凡合同工、临时工,由雇用单位主管;已经外嫁,未开迁移户口的,仍由户口所在地主管。

  三、加强管理,辅以必要的奖惩措施

  1、凡属城乡流动人员,一律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一日前,来一次清查、登记、建档、发证工作。上述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主管单位负责让其回原籍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卡”,交到居住地流动人员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建立帐卡并发给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合格证”方可继续留城从工从商(未婚或年迈的从工从商人员,也要填写“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卡”,注明婚、育状况)。

  2、凡未落实节育措施,或者违犯户口所在省的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又未缴超生子女费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发证。直到落实节育措施或交清超生子女费,填写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卡”后,方可登记发证,继续留城从工经商。

  3、对于开除户、口袋户等黑户黑人,一律由公安局遣送原籍上户,不准黑人黑户在本市流窜。

  4、从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育令夫妇,必须事先由原单位介绍,到当地计生部门填写“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卡”,到驻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注册、发给“计划生育合格证”。流动人口持证方可从工或经商或探亲或就学、就医等。

  5、未有落实节育措施,或者违犯山西省(1979)154号文件。(1982)142号文件、(1986)101号文件规定,超计划生育按一次性计算未交清超生子女费者,一律不准介绍外出。

  6、对符合农转非条件,但违犯上述文件超生的,从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不准办理农转非手续。以前已经办理的,原则上应予退回;对户在人不在,又超计划怀孕和生育者,可将其遣返农村。

  7、凡未有领取计划生育合格证的流动人员,亲友单位不准留驻(三个月以上);雇用单位不准接受;工商局不发给营业执照;公安局不办理临时户口。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管理,经常对流动人员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个体户、流动人员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执行流动人员计划生产管理办法,做到证、照俱全,不超生抢生,否则,计生委、公安局、工商局、城建局等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理。对无计划生育合格证者,罚款300--500元,对不落实节育措施,超计划怀孕者,罚款2000元,对超生二胎者,罚款4000元,超生多胎者罚款6000元以上,并吊销执照,遣送原籍。对包庇超生者,罚款300--500元。

  9、个体户、流动人员,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只生一个孩子,并落实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优待外,可适当减免其管理费;个体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83)6号文件规定,由工商局在管理费中,每年发给6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其它流动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由原单位发给。

  10、搞好流动人员避孕药具的供应工作。对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人员可凭省《避孕药具供应卡》,由当地计生部门免费供应,外省和无供应卡的,可实行计价供应,保证有药可服,有工具可用。流动人员在外地施行节育手术者,手术费、透环费凭报销单由原单位给予报销。

  11、对不服从计生管理小组的管理,寻衅闹事者,公安局接有关公安条例处理;对不出罚款的,可采取吊销执照,停止营业,遣送原籍等处理。

  12、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时间:2010-01-23 16:52: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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