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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计委、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太原市物价局文件 并价轻字【1994】1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业务主管局: 现将山西省计委、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及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太原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标价签中的销售价格一律用胶质刻制的号码戳打印,其他项目用黑色笔填写。 三、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标价方式,工业消费品使用商品标价签,其中金银首饰、电子元件等小商品难以使用标价签的,经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可使用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特种标价签;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期货市场的商品可区别不同情况使用标价签、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本(簿);进入批发市场的农副产品、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分别使用标价签、价目表或价格板;旅栈业、洗理业、干洗服务业、修理业、饮食业、冷饮业以及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使用价目表和价格牌或价格本;文化娱乐场所、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房地产以及利用场、馆、房屋、建筑物、公用设施和其他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使用价格板、价格牌;铁路、民航、公路客货运输可由主管部门自行设计价格板和价目表并报物价部门审核;水、电、气等部门要持证收费,出示经物价检查机构监制,根据部门特点设计的收费价目表。 四、各种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统一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指定由市价格咨询服务部经销(其中,金银首饰标价签委托市人行销售)。各农业县(市)、区可设一个经销分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五、做好新旧标价签更替过程中明码标价的衔接工作,原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旧标价签仍可继续使用,以利群众监督。 六、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应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下发后,我局1990年发出的并价综字(1990)69年文件“关于制定太原市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重新编制《太原市统一商品标价签目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时间:2010-01-22 17:56: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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