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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起草《太原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局起草了《太原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法律依据

  (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于95年1月25日正式发布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共十八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反暴利法规。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山西省物价局于94年10月20日颁布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反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规定(试行)》,共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项"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第九项"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等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二、三、六、七、十一、十四、十五条等都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限制竞争和反对垄断作了原则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和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各地反暴利立法情况

  1994年4月1日,上海市物价局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国率先推出《关于反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4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沙市关于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是长沙市近年来出台最快的政府规章。随后有青岛市、大连市、杭州市、济南市、西安市、南昌市、北京市、南京市、无锡市、石家庄市以及辽宁、四川、宁夏、广西、江苏、山东、江西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点的反暴利法规。以法治暴,众望所归。各地制止暴利规定出台后,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价格秩序,建立新的价格运行机制,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以价格欺诈手段牟取暴利行为,是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规则不健全的产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极大的危害性。我们制定《实施办法》坚持了以下一些原则:

  (一)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原则。政府调控市场、干预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以避免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盲目性和自发性,这是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属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列入市政府实行监审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和监审规定执行。"列入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价格范围是放开由市场调节、价格比较混乱、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品种,便于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综合动用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形式,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适度调控,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二)有利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原则。市场机制是激励竞争的机制,通过竞争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价格竞争是企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实施办法》从价格欺诈行为和牟取暴利两个方面作了规定,目的是为企业改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与环境,使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竞争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我们在制定界定暴利量化标准时,与外地做法不同的是增加了一个指导性加价率的规定,经营者既突破规定的指导加价率,又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时,才按牟取暴利行为处罚,这样规定是为了引导经营者减少流通环节,合理盈利,薄利多销,从而自觉约束其价格行为。

  (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的原则。《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公布一些重点行业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鼓励消费者对价格欺诈和暴利案件积极举报,引导消费者有比较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物价专业检查人员和职工群众对市场物价进行价格检查监督,可以有效地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同时,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以发挥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物价作用。

  (四)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的原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反暴利法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实施办法》也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界定暴利量化的幅度要体现科学性,由高到低逐步调整;适应的行业和种类的范围要有针对性,从少到多逐步扩大;处罚的力度要从宽到严逐步强化;法律等级由政府规章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五)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引导来实现的。供求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平衡供求,通过信息传导,调节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虚假的价格信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只会带来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实施办法》规定适用范围明确,重点突出,有助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市场规则的完善。

  四、《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

  《实施办法》是一部能够相对独立操作的政府规章,共二十三条:

  第一条至六条为总则部分,规定法律依据,适应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至十四条为基本内容部分,对规范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价格行为,制止以价格欺诈手段牟取暴利从行为与量化两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对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监测、测定、认定、公布;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是对违反第七条及第九条至十四条规定的检查和处罚办法,同时对被查对象和检查执法人员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条为了认真执行《实施办法》,要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银行、审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积极配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时间:2010-01-22 17:54: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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