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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晋计财字【1994】第132号 各地、市计委、物价局、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及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所有物价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和《细则》,深刻领会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和《细则》,大力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化工作。《规定》的宣传解释材料国家计委将在近期内安排发行。 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各地(市)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标价签和价目表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须经县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地(市)物价局核准。印发标价签继续执行酌收工本费的办法,严禁乱收费。 三、做好新旧标价签更替过程中明码标价的衔接工作,新标价签印发使用前,经物价检查部门监制的旧标价签继续有效,不可中断,以得群众监督。 四、在贯彻《规定》、《细则》中,各地(市)物价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各县(区)宣传和贯彻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做法和经验,并在不同行业树立一至两个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各地贯彻《规定》、《细则》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省。
附件:《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及《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
时间:2010-01-22 17:53: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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