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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晋办发[1994]17号 1994年4月21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保证这五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今年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实施意见》(晋廉发[1994]1号)精神,制定了贯彻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5个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实施意见》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团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各级政府的行政学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同样适用《实施意见》。 上述单位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县、市、区中相当于上述几类单位的乡科级干部和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适用《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重点检查清理1992年7月1日以来违反五条规定的情况,对此前发生的问题,如群众反映强烈、至今仍未纠正的,也要重点检查清理。凡属我省过去专项治理的内容,按照有关政策作了处理的,不再作为问题提出;没有作过处理的、专项清理后仍然违反的,也在检查清理之列。 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实施意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凡主动检查纠正的,一般不追究纪律责任;不主动检查纠正的,特别是中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在专项治理中,向组织隐瞒情况或专项治理后仍然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从严处理。 三、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今后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实施意见》中,对贯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任务作了分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起各自的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实施意见》中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纪委、组织部、监察委员会、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注意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好的要表扬,对问题严重而又不积极自查自纠的,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及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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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9 22:24: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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