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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整党中对党员超计划生育进行教育和处理的意见 |
中共山西省委整党办公室 中共山西省计生委党组文件 晋整办文字[1987]2号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兴旺和子孙后代幸福的大事。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以后,我省广大党团员和干部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带头坚持只生育一个孩子,对推动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党团员和干部旧的生育观念比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生育政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开信》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党团员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经省委同意,提出在农村整党中,对党员超计划生育进行教育和处理的意见。 一、要组织党团员重新学习《公开信》和中发[1984]7号、[1986]13号文件,学习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国务院召开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每个党团员和干部要自觉更新旧的生育观念,模范执行党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带头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且积极宣传动员亲属子女和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文明生育。对《公开信》发表以来,带头实行晚婚晚育,坚持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团员和干部,要表彰奖励;对那些违反晋革发(1979)154号、晋政发(1982)142号和晋政发(1986)101号文件超生的党团员,区别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二、在处理超生党员时,要掌握和坚持对党员干部从严,连续超生从严,态度不好的从严的原则。 对超生的党员,经过教育本人态度端正,能够深刻检查和认识错误,并能积极主动兑现超生子女费,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适当从宽处理;对本人态度不端正,检查不深刻,又不愿积极兑现超生子女费和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要从严处理;对个别屡教不改仍继续坚持超生的党员,必须从重处理。 三、对超计划生育的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1)对无计划生育指标抢生一胎和符合安排生育二胎条件,但本人不执行间隔时间,提前抢生者,除应按规定交纳超计划怀孕、生育费外,还要在整党中做出深刻检查,给以严肃批评教育。 (2)对于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底前违反省154号文件超生三胎者,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底后违反省142号文件超生二胎者,要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对极个别情节严重,认错态度又不好的应缓登记或不登记。 (3)违反省154号文件超生四胎以上者和违反142号文件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或者连续超生的,原则上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其它 (一)共青团员超生者,应参照处理党员的规定执行。 (二)已经整过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党员超生者,凡在整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三)对党员干部违反生育政策开“歪口子”,出假证明,包庇超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在对党员进行处理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弄清事实,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达到既能教育本人又能教育群众,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一日 |
时间:2010-01-16 17:49: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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