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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对超计划生育人员的处理意见 |
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晋计生委字[1987]79号
各地(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对违反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是否聘任问题,最近接到一些单位和部门的请示。为了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同省政府文件规定相抵触的问题,保持政策的稳定连续性,现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和晋政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违反142号文件规定超生后,虽征收了超生子女费和给予了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但夫妇双方在超生后没有按规定取消过一次调资资格,也未降过级的,按文件规定,区别对待。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对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被聘任后,其工资进入相应职务档次的,超生二胎者,要向下降低一级,超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要向下降低二级,过去已降过一级的,可向下降低一级。 二、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超计划生育者,应严格按照101号文件处理,在受罚期间一律不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意见,望各地遵照执行。凡请示要求解决上述问题的单位,不再另行专门批复。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
时间:2010-01-16 16:31: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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