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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文件

晋革发(1979)15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革命委员会,省直各办、委、局: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指示的精神,结合我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制定了《山西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随时报告省革委计划生育办公室。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九月七日

 

山西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遵照中共中央[1978]28号文件和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提倡晚婚。晚婚年龄,农村提倡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加强对青年的晚婚教育,严格结婚登记制度。未经结婚登记非法同居而怀孕、生育的,要根据情节、态度和影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处分。非婚生子女不得享受劳保待遇。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少、稀”,关键是“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包括送给别人抚养的小孩在内)。要求生第二胎者,间隔必须在三年以上。

  三、积极鼓励和适当奖励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并保证不再生育的,经单位核实后,报所属社、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区)发给《独生子女证》(终生不孕者,抚养了别人的一个孩子,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其子女凭证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有病时可优先住院治疗。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干部、职工夫妇,可每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一般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在福利费、企业基金中开支);农村社员夫妇,由所在生产队每月记子女保健补助工五个(从公益金中开支);夫妇一方为干部或职工,一方为农村社员,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子女保健费。子女保健费和保健补贴工从父母决心只生一胎,保证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之日起,发(记)至孩子十四周岁为止。

  招工、招生,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可优先招收。农村兴建房屋,生产队应优先解决独生子女户房地基和所需材料、劳力。独生子女可按成人的基本口粮标准分配口粮。

  城镇、机关、企业单位在安排住房时,只生一个孩子的应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本规定实行后超生育的多子女户,不另增加分配住房。

  对于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了第二胎者(不包括子女残废或死亡),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并扣还已领取的子女保健费和子女保健补贴工。

  四、对经过耐心宣传教育,仍坚持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应采取经济限制办法。凡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分别扣其男、女双方工资的百分之十;农村社员年总分别扣男、女双方劳动总工分的百分之十。工资和工分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扣至孩子十四周岁为止,所扣的工资、工分分别纳入本单位和本社队的福利金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在扣发工资或工分期间,孩子的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价计算,并不得分超产粮,调整自留地进不得分自留地,不能分房基地。

  由于计划生育造成的生活困难,不得享受困难补助,不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合作医疗和干部、职工子女顶替以及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男女双方在三年内不予提薪、提干,均不得发给月奖和年终奖,不能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

  再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五、改变重男轻女的旧风俗。坚决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农村大力提倡和支持男青年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有女无儿户的父母可享受其女儿和女婿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干部、职工同有女无儿户的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岳父母去世时,应享受丧假待遇。

  六、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期间,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其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由所在生产队照记工分(平时不参加劳动者不记)。均不影响全勤评奖。在结扎手术后,个别必须由配偶护理时,经医院证明,单位领导批准,其护理期间的工资、工分照发、照记。不影响全勤评奖。临时工、合同工做节育手术期间,工资由雇用单位发给。手术费用的报销,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内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由所在单位医疗费内开支;临时工、合同工由雇用单位负责开支;城镇居民、农村社员,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核,组织经验交流,提高节育手术质量。节育手术事故后遗症和并发症的会诊及治疗工作,由卫生、医疗部门负责。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协助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事故和并发症,医疗部门要积极给予治疗。经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休息的,工资照发。对因结扎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应以集体为主,国家社会救济资助的办法解决。

  八、计划生育要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各条战线评选先进集体时,应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条件。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

  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应授予“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和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可在提取的企业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计划生育奖励。做出成绩的地、市、县(区)由省给予适当奖励。

  农村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确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误的工,经生产队群众讨论,可评记适当工分;成绩显著者,应予表扬和奖励。

  九、在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同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办好幼托组织,努力做到生一个,壮一个,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不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党员、团员、干部、职工,党团组织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分子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造成恶果的,要严加惩处。

  本规定从一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各地过去已经采取的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办法,原则上符合本规定精神的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法公布后,本规定的精神如有不符,以国家计划生育法为准。

                                   一九七九年九月七日

时间:2010-01-16 15:58: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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