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仲裁法类 |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阳泉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阳泉市人民政府文件 阳政发[19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阳泉仲裁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泉仲裁委机构的名称为“阳泉仲裁委员会”,归市政府领导。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局、经委、财委、司法、建委、科委、劳动、乡镇企业管理、工商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二、阳泉仲裁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规格正县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定编9人,内设综合部、仲裁立案部、案件审理部。人事关系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开办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暂定为全额预算,逐步过渡为自收自支。 三、阳泉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掌握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知识,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及时修订标准合同文本,注明仲裁条款,供合同当事人选择。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
时间:2010-01-15 15:19:34 点击数:0 |
上一篇: 山西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方案
下一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年修正)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