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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目前就这个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答: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等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灵魂,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去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措施,严禁秽淫物品。各地在严禁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为此制定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严禁淫秽物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如何处罚? 答:为了严禁淫秽物品,决定规定打击的重点是: 第一,走私淫秽物品的。社会上流传的淫秽物品,许多是从境外流入的。决定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决定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有一些出版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出卖书号、致使一些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并大量在社会上发行,危害很大。因此,决定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向其提供书号的,依照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规定处罚。同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问: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怎么处理? 答: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其他公民,由于传播的情况和后果不完全一样,决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一般传播面广和数量较大,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也较个别传播淫秽书刊危害更大,因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对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应当分别按照流氓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量刑。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于有一些情节较轻的,如偶尔传播或者数量很少后果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有些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问:淫秽物品对青少年的毒害严重,决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淫秽物品的传播对青少年危害非常大,因此对青少年要特别予以保护。决定专门规定,对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同时,决定对未成年人强调教育,明确规定,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必要时,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问:什么是淫秽物品? 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很复杂的问题,如果界限划不清楚,搞不好可能会妨碍一些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因此,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决定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秽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具体鉴定淫秽物品是一项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决定规定,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
时间:2010-01-14 15:41: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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