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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第83号

发布日期:2008-1-4

执行日期:2008-1-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0-01-12 15:48: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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