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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监字第392号 【发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1994-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四、住宅工程初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04-29 22:19: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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