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监字第392号
  【发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1994-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住户对住房再装饰的要求,克服由于家庭装饰管理薄弱造成的房屋结构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及大量浪费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部决定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初装饰竣工的制度。现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住宅工程推行初装饰竣工验收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反映。
  附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而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8-04-29 22:19:03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