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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包矿巡查和完善驻矿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
  2003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长治市地方煤矿派驻安全检查员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72号)和《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长政发〔2007〕94号),在地方煤矿设立驻矿安全检查站,派驻安全检查员,实施煤矿现场监管,为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适应煤矿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并在全市煤矿实行包矿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全市所有煤矿 (不含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兼并重组前的国有煤矿)设立的驻矿安检站,配备驻矿安检员不少于5人,对煤矿实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现场监管,同时严格监督煤矿"7长每日必做"和煤矿安全指挥中心的运行情况,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严格实行包矿巡查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都要根据辖区煤矿数量,按照每组5人,每组包保5座煤矿的要求,组建包矿巡查组,对当地煤矿实施安全检查。重点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督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等,并对所包煤矿安全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包矿巡查和驻矿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包矿巡查组的组建和驻矿安检员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人员,建立制度,确保包矿巡查组和驻矿安检站从2009年12月26日起按新模式正式运行。近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包矿巡查组的组建和完善驻矿安检员管理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1、长治市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2、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治市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简称驻矿安检员)的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现场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治市地方煤炭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长政发【2007】94号)制定本办法。

  驻矿范围

  一 、驻矿检查范围是长治市所有煤矿(不含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兼并重组前国有煤矿)。

  组织机构

  二、驻矿安检员组织体系

  (一)市煤炭局设置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

  (二)县级煤炭部门设置驻矿安检员管理科。

  (三)全市煤矿设置驻矿安全检查站(简称驻矿安检站)。

  三、驻矿安检站人员配备标准

  (一)90万吨 年及以上煤矿驻矿安检员不少于6人。

  (二)90万吨 年以下煤矿驻安检员不少于5人。

  职责

  四、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招聘驻矿安检员的资格审查和面试工作。

  (三)监督检查县级驻矿安检员管理机构和驻矿安检站的工作情况。

  (四)指导驻矿安检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五)监督检查驻矿安检员工资、入井补助、奖金等发放情况,监督检查驻矿安检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办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驻矿安检员专项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

  (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县级驻矿安检员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驻矿安检员招聘计划,并对招聘的驻矿安检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建立健全驻矿安检站工作档案,驻矿安检员个人档案。

  (三)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实施驻矿安检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驻矿安检员考核工作。

  (六)负责发放驻矿安检员工资、入井补助、奖金等;负责办理驻矿安检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驻矿安检站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等情况。

  (二)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和决议;参加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计划、措施等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检查所驻煤矿落实"7长每日必做"和煤矿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监督"7长"人井跟班情况,监督煤矿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按时填报当日工作台账卡片。

  (六)每日定期向县级煤炭部门报告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反馈上级煤炭部门安全整改指令的落实情况。

  (七)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驻矿监管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改进提高监管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驻矿安检员职责

  (一)跟班入井,对采、掘、机、运、通、监控等主要系统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监督所驻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措施的落实。

  (三)监督煤矿认真整改安全隐患。

  (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五)监督所驻煤矿召开班前会;监督煤矿"7长"按规定跟班。

  (六)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报告当班安全生产动态,按时填写当班监管工作台账卡片。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煤炭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可越级报告。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方式和要求

  八、检查方式

  驻矿安检员实行全天24小时入井跟班检查,实施现场监管。

  九、检查要求

  (一)每班必须严格跟班值班,不能空班漏检。

  (二)每月入井跟班次数不少于20次。

  (三)每日18时前,按时向煤炭部门例行工作日报,日报表由驻矿安检站长审核签字。

  招聘和上岗

  十、驻矿安检员招聘计划,由县级煤炭部门拟定,并报市煤炭局核准。首先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然后按照驻矿安检员招聘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市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会同县级煤炭部门进行资格复查和面试。

  十一、驻矿安检员招聘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检员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煤炭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四)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十二、驻矿安检员经资格审查、面试合格后,由长治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由市煤炭局局长签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县级煤炭部门根据需要聘任。

  驻矿安检员聘任试用期一个月,期满合格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和交流

  十三、驻矿安检员培训

  (一)驻矿安检站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习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二)每年节后复产前,县级煤炭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内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试。

  (三)每两年市煤炭局对驻矿安检员组织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0天。

  (四)鼓励、支持驻矿安检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学历提升教育。

  十四、驻矿安检员交流

  (一)每年区域内至少轮岗交流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交流。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跨县(市、区)交流。

  (三)区域内交流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实施,跨县(市、区)交流由市、县煤炭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和社会保障

  十五、驻矿安检员工资每月不低于2000元,入井补助每次不低于25元。站长职务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

  十六、市、县煤炭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驻矿安检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考核和奖惩

  十七、驻矿安检员考核

  (一)驻矿安检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少于250天。

  (二)驻矿安检员请假1天由驻矿安检站站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煤炭部门批准。全体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县级煤炭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作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评比,年终进行工作总评。考核评比结果报市煤炭局备案。

  十八、驻矿安检员奖惩

  (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为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

  (二)驻矿安检员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年终奖不少于1000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由此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

  (三)驻矿安检员实行年度工作末位淘汰制。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对所驻煤矿隐瞒事故,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3、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制止、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4、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

  5、值班、跟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

  6、不服从轮岗交流工作安排的。

  7、年度考核工作不称职的。

  8、其他严重违反驻矿安检员管理规定的。

  十九、驻矿安检员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吊销《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吊销《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三)被解聘的驻矿安检员,与煤炭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全市煤炭范围内不得重新录用。

  其它

  二十、驻矿安检员的工资、保险、入井补助、奖金、培训及办公费用等,由县级煤炭部门每年向煤矿足额收取,上缴财政专户,专项使用。

  二十一、所驻煤矿为驻矿安检站提供便于工作的办公和住宿场所,配备所需的办公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配发劳保用品。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6日起实施,《长治市地方煤炭派驻安全检查员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72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煤矿包矿巡查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督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巡查对象

  一、包矿巡查对象是长治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不含晋煤焦团、潞安集团、汾西集团兼并的地方煤矿。)

组织机构

  二、包矿巡查组实行“五五”工作制,即每个包矿巡查组由5名成员组成,每个巡查组负责5座煤矿的安全检查。

  三、市、县煤炭部门根据所辖煤矿数量,组建包矿巡查组。

职责和权限

  四、包矿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重点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做好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其它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所包煤矿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包煤矿落实"7长每日必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

  (四)监督检查所包煤矿安全指挥中心运行情况和驻矿安检站工作情况。

  五、包矿巡查组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所包煤矿建立的隐患整改档案和隐患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修改。

  (二)对所包煤矿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可下达整改指令,要求煤矿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三)对所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时,可以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避险措施,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巡查方式

  六、包矿巡查组巡回检查主要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采、掘、机、运、通、监控等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检查。

  (二)重点检查。对所包煤矿薄弱环节、容易出现重大隐患、发生重大事故的系统和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跟踪检查。对所包煤矿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实行跟踪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限期完成治理和整改任务。

  (四)突击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采取随机的方式,对所包煤矿进行检查。

  七、包矿巡查要求

  (一)每矿每周至少检查1次,不能留下空当和死角。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

  (二)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4人。

  (三)每次检查都要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意见。

  (四)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指令。

  八、包矿巡查组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讨工作,提出改善促进巡查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安全巡查工作例会要有专门记录,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九、每日18时前,按"零报告"制度要求,包矿巡查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例行工作报告。

录用和上岗

  十、包矿巡查组的组成

  (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专业结构主要包括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

  (二)包矿巡查人员主要从市、县煤炭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现任驻矿安检员和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中选聘。

  (三)包矿巡查组组长由煤炭部门选定。

  十一、包矿巡查人员的选聘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中专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验。

  十二、包矿巡查人员由长治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市煤炭局局长签发《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督员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试用期一个月,合格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和交流

  十三、包矿巡查组人员学习培训

  (一)包矿巡查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县级煤炭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包矿巡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

  (三)市煤炭局每年组织一次包矿巡查人员复训,每次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鼓励、支持包矿巡查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提升教育。

  十四、包矿巡查人员交流

  (一)包矿巡查人员实行跨县、跨组交流。

  (二)包矿巡查人员每半年跨组交流一次;每年度跨县(市、区)交流一次。

  (三)跨县交流由市、县煤炭部门组织实施;跨组交流由县级煤炭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和社会保障

  十五、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每月不低于2000元,入井补助每次不低于25元。组长职务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

  十六、市、县煤炭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包矿巡查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考核和奖惩

  十七、按照隶属关系,包括巡查组组长按季度向受管辖的煤炭部门进行安全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情况统一向市煤炭局备案。述职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八、包矿巡查人员考核

  (一)严格工作考勤制度。包矿巡查组人员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50天。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1天以下假期由包矿巡查组组长批准;2天以上假期由上级煤炭部门批准。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

  十九、包矿巡查组人员奖惩

  (一)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

  (二)所包煤矿全年无事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奖每人10000元,组长另加奖10000元;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包矿巡查组特别奖5000元。

  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故脱岗1次的。

  (二)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

  (四)所包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制止,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季度业务考试有两次不及格的。

  二十一、包矿巡查组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所包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责任,吊销《长治市煤矿包矿监管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三)被解聘的包矿巡查人员,与煤炭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全市煤矿范围内不得重新录用。

其它

  二十二、包矿巡查组人员工资、保险、入井补助、奖金、福利、劳保用品和培训、交通、办公、装备等费用,主要从矿管费和企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二十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县两级煤炭部门为包矿巡查组提供开展巡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用车、工作服装、仪器仪表等。

  二十四、市、县(市、区)长助理和煤炭局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包矿巡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十五、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6日起实施。

时间:2010-01-11 17:10: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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