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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
1990年6月4日 法(研)复[1990]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
时间:2010-01-11 09:27: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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