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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法(研)发(1991)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执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时间:2010-01-11 08:29: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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