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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一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了依据,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大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对于调动职工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群众的和睦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局面,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对于企业领导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条例》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2、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4、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5、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6、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二、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建立
  参照《条例》并结合自身的特点,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应按生产劳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组织建立。即:厂(公司)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分厂或者车间。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调解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其成员由车间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员由班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企事业单位男女职工的人数,为了便于工作,调解组织成员中男女职工应有适当比例。
  调解组织成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调整;调解组织成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调解组织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导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对企业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针对职工思想动向和纠纷产生的规律,尤其是对带有共性的纠纷,及时地提出指导意见,全面做好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广泛利用各种手段,宣传调解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事业单位领导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轨道。
  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骨干。各地要首先抓好建立、健全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和当地骨干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通过上述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把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建立起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事业单位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并不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主管部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机构;小型企业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干部。实践证明,上述做法为管理指导本
行业或者本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值得借鉴。
  为了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企事业单位应重视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对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保证从事调解工作人员必要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不应因从事调解工作而影响他们级别、职称的评定,以推进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
  在个别企事业单位中,将调解组织与保卫部门合并,或者在保卫部门领导下工作,这样容易造成治调合一,调罚不分,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落实,应当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纠正。

  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纪律
  《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调解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完成人民调解任务必不可少的规则。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时,必须遵循《条例》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期实践证明,制定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是搞好调解工作的重要保证,每个调解人员都应当自觉地养成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在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以维护调解人员的崇高荣誉。

时间:2010-01-11 08:23: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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