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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8修订) |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 第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第八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第九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时,邀请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报告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报请任免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处长等行政正职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报请任免机关应当在报请任免前听取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拟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的任免事项,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意见。 第十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人员编制、工作条件由本地区负责解决。 |
时间:2010-01-06 16:13: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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