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类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各级纪检干部不得担任各种经济组织的职务的通知》 |
(中纪发[1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纪委驻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军委纪委: 中央办公厅通知,中央书记处会议就中央领导同志不担任经济组织职务问题作出了下述决定: "最近,通过各种渠道要求中央领导同志担任名誉职务的公司、中心等等越来越多,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年27号文件精神,书记处及列席书记处会议的同志共同议定:不接受各种公司、中心及任何经济实体聘任为名誉董事长、顾问等职务的要求,已经承担的宣布无效"。 根据这一决定精神,各级纪检部门的同志,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各种公司、中心及任何经济实体的职务,已经承担的宣布退出。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5年2月5日 |
时间:2008-04-29 21:54:4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