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建筑法类 |
长治市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有关规定及要求 |
一、为了合理控制城市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和建筑间距,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间距。 三、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以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计起,包括台阶、阳台、挑檐、平台等;建筑间距局部阳台的以主墙计起;满通阳台的以阳台外墙皮计起。 四、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按下列规定要求进行: 1、按道路等级划分 主干道不得小于1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支干道不得小于3米,内巷道不得小于2米。 2、按建筑性质类别划分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不得小于10米,并按标准设置停车场位,住宅建筑不得小于5米,大门不得小于3米,围墙不得小于2米。 3、按建筑层数划分 三层以下不小于3米,3-5层不小于5米,5-7层不小于5-9米。 4、八层以上和处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应相应增大,以满足人流集散、停车、绿化等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具体情况确定。 五、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消防、通风、防震、管线埋设、绿化等空间环境要求。 (一)住宅间距 1、在旧区内南北朝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3倍;东西朝向的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的1倍;与山墙之间距应不小于8米。 2、在新区及规划住宅小区内应不小于1.5倍;特殊困难及用地紧张的不得低于1.3倍。 3、建筑物之间的山墙间距,在街坊内不小于6米;临街面不得小于8米。 (二)幼儿园、学校教室、医院门诊、病房楼间距不小于1.5倍。 (三)高层建筑、点式及非平行建筑,视具体情况确定建筑间距。 (四)生产车间、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工艺要求的有关规范确定。 六、建筑间距应由相临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原则上双方各自负责退让自身建筑物高度所需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如果相邻两个建筑物高度南北高低不一时,南面建筑物后建,建筑高度应满足北部原建筑物日照间距;北面建筑物后建,也应满足自己的日照间距。 七、按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与暂时保留的过渡性建筑物间距达不到规定的,应按照规划布局建设,但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不得影响保留建筑住户的出入通行、排水和危及该建筑物安全,确对其造成影响的,在保留过渡时间内应酌情赔偿损失。 八、临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高度、造型应符合城市规划街道景观设计要求,相邻建筑间距不足受到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拆迁安置或酌情赔偿。 九、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应按新建筑物高度留足四周所需建筑间距,并负责对所需建筑物间距范围内的旧建筑物进行拆迁安置,属空地的应负责征用。 十、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85)5号《长治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作废。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长治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
时间:2008-04-29 21:53:0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