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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本辖区外的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应当将记分信息通报发放记分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第七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第八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第九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第十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或者补发记分卡: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当记分的,以行为中应当记分的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认为记分有误的,可以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答复。
第十四条 累积记分满12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暂扣拖拉机驾驶证,并通知驾驶人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拖拉机驾驶安全知识考试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布名单。 |
时间:2010-01-06 09:09: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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