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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
(中纪法复[1994]3号 1994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已作了规定。《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单位又对适用范围提出要求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党校、各级政府的行政学院(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适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二)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但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他们。 中共中央纪委 199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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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9 21:47: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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