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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党的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
(中纪发[1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党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文件)对于保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廉洁、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四化建设有重大意义。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坚决不移地、模范地贯彻执行这一决定。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绝不可经商、办企业,否则后患无穷。纪检机关凡有经商办企业的,应立即停止;不能停止的,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要在人、财、物上与所办企业全面脱钩。在职纪检干部一律不准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已兼职的,一律要辞去企业兼职,否则辞去机关职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5月12日 |
时间:2008-04-29 21:46: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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