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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1986]10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中指出,一九八二年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全省“六五”人口计划,基本上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促进了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实践证明,这个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决议要求,今后我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计划生育的某些具体政策作出补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育龄夫妇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同时也要实行有效的奖励和限制措施。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计划生育的工作机构,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改善计划生育工作条件,努力把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保证实现我省的“七五”人口计划和二000年的人口控制目标。 为了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我省实际,对某些生育政策和奖励限制政策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有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夫妇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问题 国家干部、职工(含合同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三十岁以上的初婚或未生育也未抚养他人孩子的。 农民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但女方家姐妹多人的,只照顾一个; (二)兄弟两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连续两代以上单传的; (四)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其余个别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查,报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夫妇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对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优待 符合晚婚规定的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生育第一胎符合晚育规定的已婚妇女,可享受产假一百天。产假期间如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婚、产假期间,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 符合上述晚育规定,休息六个月后,为了抚养好独生子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到两年,这段时间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工资按百分之八十领取,并连续计算工龄。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领取之日起,到独生子女十四周岁为止,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六十无。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及对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户的其它奖励优待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计划生育的限制与处罚 怀计划外二胎,经过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次性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怀计划外三胎以上的,一次性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采取补救措施后,所征款额全部退归本人。 干部、职工经教育无效,强行生育计划外二胎的(含送他人或收养他人孩子,下同),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超生子女费,征收七年,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科级以上干部要从严处理。生育计划外三胎的,征收夫妇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超生子女费,征收十四年。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开除公职。 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在受罚期间不提干、不提职、不晋级、不评模、不评奖、不增加住房面积,调动工作时,本单位须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转新单位继续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经教育无效,强行生育计划外二胎的,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超生子女费,征收七年;生育计划外三胎的,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超生子女费,征收十四年;生育四胎以上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按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再加收百分之十,随超生子女数累计加收。农村干部超计划生育的,给予撤职处分。 农民计划外生育,在受罚期间不评模,不得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参加招工。已招用的,应予以辞退。 农民、城镇居民迁移户口时,须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转新居地继续执行。 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不够间隔时间,而提前生育者,征收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征收至间隔年限。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法同居生育者,按计划外二胎的规定执行。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计划生育的,应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取消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的钱物,并按有关超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超计划生育或隐瞒超生,少报出生人数的单位,给予单位领导人和主管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询私舞弊,出假证明,开歪口子,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偷取节育环,做假手术,或者虐待生女孩的妇女、溺女婴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生子女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凡超计划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复理;违反原规定未作处理的,仍按原规定处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时间:2010-01-05 16:37: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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