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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5]37号 发布日期:1985-3-13 执行日期:1985-3-13 近一个时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有些单位和个人钻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倒卖钢材、汽车、彩电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有的甚至倒卖这些商品的提货凭证和分配指标,商品在仓库未动,却已多次转手,层层加价,造成价格上涨。还有人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进行投机诈骗。这些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干扰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 二、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三、凡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的商品,在就地交易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任意提价,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额外收入。 四、对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凭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立即对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进行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坚决禁止这些违法活动。倒卖的非法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偷漏税款的,要向税务机关补税。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禁止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部、国家物资局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进行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就地倒卖的品种范围,并公布执行。 |
时间:2010-01-05 11:39: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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