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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维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的城乡居民、案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作为案件告发人。

  第三条 价格违法案件由案件告发人检举揭发,经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查证属实、处理结案后,本着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条 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有突出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发。
  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五条 物价检查部门对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要以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对奖金的审批发放,物价检查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

  第六条 对案件告发人发放的奖金,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纳入办案费用补助,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专项核拨。

  第七条 案件告发人要求保密的,物价检查部门应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严格保密。
  对报复陷害案件告发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10-01-05 11:15: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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