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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 |
(中宣发文[1988]29号、[88]司发宣字第314号 1988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 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为了保障这一部署的实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法制教育的指示,我们拟定了此通知,并经审核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即向党委、政府报告,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保证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治理、整顿工作在法制伪基础上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这次法制教育要分层次、分部门进行。从总体来说,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学习十六个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1988年9月24日发),《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1988年9月27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年5月13日国务院发),《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返(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io月3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回国务院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 党政机关、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科技等部门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则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学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部分。 城乡个体工商户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36年1月7回国务院发),《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 农村干部和群众要着重学习: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年9月28回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4日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 今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也应随时组织学习。 二、学习方法 干部以自学为主,并应适当组织辅导报告;职工、群众应以宣讲为主。在学习中要求做到边学习,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制定改进措施,使法制教育成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作。 三、考核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学习质量,在学习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验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检查干部是否依法办事。考核的内容、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考核工作要列入干部目标管理。 四、组织领导 此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组织。在工作中要协同各主管部门齐抓共管。请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密切配合,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教育效果。 请各地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
时间:2010-01-05 11:04: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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