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发[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负责;没有派驻或内设纪检组的部级单位,分别由中直机关纪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负责。请各单位于2000年6月30日前,统一将《登记表》报送中央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5月9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具体包括:
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这里所称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是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所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近代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略)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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