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资 |
中组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发[1998]57号 发布日期:1998-8-4 执行日期:1998-8-4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护理费调整的范围,仍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通字〔1992〕1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调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因公伤残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仍按国发〔1980〕253号、劳险字〔1992〕28号、人退发〔1993〕1号文件执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问题,按人发〔1998〕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起执行。 |
时间:2009-12-30 21:20:4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