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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

文  号:民优函[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1-8

执行日期:199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休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战

3240

300

3540

因公

3080

300

3380

一等

因战

2460

300

2760

因公

2330

300

2630

因病

2200

300

2500

二等甲等

因战

1430

300

1550

因公

1320

120

1440

因病

1230

120

1350

二等乙等

因战

960

120

1080

因公

880

120

1000

因病

840

120

960

三等甲等

因战

628

120

748

因公

608

120

728

三等乙等

因战

526

120

646

因公

526

120

646

附件2: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68-73

63-68

小城镇

78-83

73-78

大中城市

83-88

78-83

附件3: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40

230

80

 

时间:2009-12-30 18:53: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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