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财外金字〔2009〕52号
【发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2009-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局)、发改委(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建字〔2006〕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局
省发改委
省金融办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企业。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做好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市、县(市、区)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省和市、县(市、区)资金配套比例一般为5∶5,其中欠发达市、县(市、区)为7∶3。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自愿出资配套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出具自愿出资配套承诺书,明确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最高配套出资金额,同时将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上报备案。
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小企业贷款实绩,确定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市、区)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该市、县(市、区)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对小企业贷款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当地经贸(中小企业)、发改、财政部门。当地经贸(中小企业)、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当地人行、银监、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联合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及本级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一并拨付给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县(市、区),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单独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各县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精神,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实施风险补偿,补偿比例可控制在0.5%左右。省财政根据省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的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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