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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失效] |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0]323号 发布日期:1990-12-4 执行日期:1990-12-4 失效日期:1993-12-1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股票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股份制与股票市场试点稳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只限深圳、上海两地试点。未经总行同意,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再批准发行新的股票,一律不得批准股票上市交易。 二、深圳、上海两地的股份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一律由人民银行深圳特区、上海市分行审核,签署详细审查意见后,报经总行批准。非股份制企业一律不得发行股票。 深圳、上海两地已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后,报经总行批准。 三、股份制企业的内部股票发行,一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同时报总行备案;内部发行的股票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四、自1990年12月起,深圳、上海两地应按照附表1、附表2每五日定期向总行报送股票发行与交易情况及有关数据;其他地区每月报送一次。 联系单位:总行金融管理司,传真电话号码:6016405. 附件:一、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统计表(略) 二、股票交易统计表(略) |
时间:2009-12-29 14:35: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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