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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
1997年11月24日 人函[1997]193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请示》([97]广发人字5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你部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 (一)保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0.6元调整为3元; (二)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第一档:150-199米,由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4元; 第二档:100-149米,由每人每天1.2元调整为3元; 第三档:50-99米,由每人每天0.8元调整为2元; 第四档:49米以下由每人每天0.4元调整为1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项津贴标准由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0.8元调整为1元。 二、调整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
时间:2009-12-28 23:04: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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