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函[1997]192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调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的请示》(广发人字[1995]78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你部所属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一至六类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
二、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范围和等级划分标准等仍按原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广发干字[1984]286号)执行。
三、调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