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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体委 人事部 文 号:体人字[1996]262号 发布日期:1996-6-2 执行日期:1996-6-2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精神,结合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精神,结合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按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运动员以及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后入队的运动员。 二、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申报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我国体育事业的精神; (二)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或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者; (三)获得体育运动员荣誉奖章。 三、津贴标准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改为一次性发放,其标准为: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 四、审批与发放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审批工作于每年的12月份进行。运动员退役时,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填写《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审批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后,报国家体委审批发放。 五、经费来源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体委解决。 六、其它规定 (一)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不重复发放。 (二)运动员取得成绩后,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突出贡献津贴。 七、凡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国家体委、人事部负责解释。 |
时间:2009-12-27 23:35: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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