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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95]国管财字第86号 发布日期:1995-9-12 执行日期:1995-9-1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 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 (一)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
时间:2009-12-27 23:19: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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