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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
1994年6月28日 人薪发〔1994〕30号 天津市、湖北省、吉林省、河南省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中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现对你们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人事部负责制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政策、法规、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区、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管理。驻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三、为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能够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我部将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快印发。 |
时间:2009-12-27 22:52: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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