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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3 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
时间:2009-12-24 17:54: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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