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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月基本退(离)休费的通知 |
晋人字[1993]29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月基本退(离)休费作适当调整。即: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次后退(离)休的人员,其退(离)休前按照晋人工字(1992)114号文件规定提的奖金全额计入退(离)休费中;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前已经退(离)休的人员,其月基本退(离)休费的计算办法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人员,以其退(离)休前所任的职务(或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按晋人工字(1992)114号文件规定的奖金标准确定其新增退(离)休费。其中,根据国家规定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及以上职级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的职级待遇确定新增的退(离)休费。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退(离)休的正科级(含)以上行政人员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按职务(或职级待遇)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按25元发给。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退(离)休的人员,均以其职务(职级待遇或基础职务工资)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新增20元的退职生活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退职的人员,均以退职前的职务(或基础职务工资之和)确定其新的退职生活费。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三年九月前授予的职称,退(离)休后,确定新增退(离)休、退职费时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待。 五、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评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评退的职务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 六、此次退(离)休人员的月基本退(离)休费调整后,不再执行基本退(离)休费提高10%的规定。退(离)休、退职人员的其他有关待遇,仍按中央及省的规定办理。 七、此次退(离)休人员月基本退(离)休费调整后,其增加的退(离)休费、退职费属省直厅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各厅局(含二级局)负责审批。各地、市、县所属单位的人员,报同级人事局审批。上述人员中属省、地、县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
时间:2009-12-24 12:06: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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