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老字[1993]93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凡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晋人老字(19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